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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性罪行法例改革姗姗来迟,LGBT等群体近七十年来的等待(组图)

5天前 来源: BBC中文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本文转载自BBC中文网,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今年20多岁的Z先生(化名)是一名跨性别男性,数年前,他遭到另一名同样是跨性别男性朋友的性侵犯。

几番考虑后,他选择不去报警,但遭到性侵犯一事仍然困扰着他。

其中一个不报警的原因,他是担心香港目前的性罪行法例难以让他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我还要再面对多一重的忧虑,就是我去报警的时候,他会将我视作为是甚么的性别?”

香港政府去年底表示,计划在今年就《检讨实质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两份报告书提出的改革性罪行建议进行公众咨询,并会适时将修订建议提交立法会审议。

其中一个重要的改变是,是将“无分性别”作为其中一个改革性罪行的指导原则,这让Z先生这样的性/别小众及关注组织看到了希望。

香港性罪行法例改革姗姗来迟,LGBT等群体近七十年来的等待(组图) - 1

图像来源,BBC News Chinese 目前香港的性罪行条例令性/别小众在遭到性侵后感到难被保障

香港现在的性罪行法例主要是沿用英格兰《1956年性罪行法令》。然而,英国在2003年已就有关法律实行重大改革,但香港至今仍然延用这套大半世纪前的法律。

在现行的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将强奸(Rape)的定义为“任何男子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及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

换言之, 香港法律定义下强奸罪,只适用于传统定义下的“男”与“女”,也意味只有男性才能干犯,亦只有女性才能是这个罪名之下的受害者,而强奸罪的范围只限于男性以阳具插入女性的阴道。当中规定,当事人性别依据出生证明书上的法定性别。

这导致LGBT和其它性/别小众(Sexual/Gender Minority,包括但不限于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双性人等性小众和性别小众群体)在遭受性侵犯及性暴力时倍感无助,在寻求协助时也有诸多顾虑。

回到Z先生身上,他和侵犯者在法例性别定义下仍为女性,不存在现时法律定义上插入式性侵或强奸的基础。他认为即使报警,最大机会只能以罪名较轻、俗称“非礼罪”的猥亵侵犯罪来控告,这与他经历的创伤存有巨大落差。

身为跨性别一员的Z先生认为,目前香港与性罪行有关的法例并不足以保护他一样的性/别小众群体。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2012年进行性罪行检讨咨询时,早已将“无分性别”作为性罪行改革的指导原则之一。但相关法律修改却迟迟未有落实。

多年来,民间一直倡议进行性罪行立法改革,如以“插入式性侵犯”等控罪取代“强奸”,让以阳具以外(如手指或其他物件)的插入式行为或逼使受害者口交也能够被纳入新的控罪中。

Z先生期望政府尽快落实法律改革,让遭受到性侵伤害的性/别小众能够对司法制度下的保障重拾信心。

报警与否的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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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Getty Images 跨性别人士在考虑求助的过程里面会出现很多挣扎

遭到侵犯之后,Z先生曾经动过想要报警的念头,但基于各种原因,最终还是没有这样做到。

除了忧虑未必能够成功控告之外,Z先生说,他也不肯定在报警期间,他的跨性别身份会为他带来何种对待。

BBC中文曾向香港警方作出查询,若有跨性别人士就性罪行去报案的时候,警方现有的处理指引或流程是怎样。警方回复说,若有跨性别人士就性罪行报警,现时会以身分证明文件上列明的性别,作为处理调查及相关程序的依据。

警方回复指,认同报案人士可能有特别需要,会以体谅、切合实际及合理的方式去处理其需要。惟目前未有为跨性别人士统计相关的报案数字,主要仍然是以男、女两个性别作为性罪行统计的划分。

Z先生表示,在性罪行的受害者里面,从来不只有男性与女性,性/别小众也会面对这些状况。他希望,新的性罪行法例在剔除性别限定之后,让他拥有能够追究的权利。

根据修订建议,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而现行非礼罪名最高刑罚是十年监禁。

“无论是同志的关系里面,都一样会有受害者,又或者可能是跨性别,如果去到法律上没办法保障他们所受到的伤害的时候,其实大家就会直接失望,不会直接去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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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Getty Images 香港政府计划在今年就性罪行立法改革进行公众咨询

据香港中文大学性小众研究计划及跨性别资源中心于2021年公布的跨性别人士研究报告显示,有8.5%跨性别受访者曾被别人在违反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进行性接触,包括在公共空间使用厕所时违反个人意愿下的性接触。

跨性别团体“跨青时刻”的干事朱珀慧接受BBC中文访问时,表示不时都会听到跨性别人士遭到性暴力或性侵的求助,但这些个案里面,鲜少有人会选择报警。

无论是报警、或是法庭审讯,对于跨性别人士来说都会有所担忧,以至于在考虑求助的过程里面会出现很多挣扎。朱珀慧说:“我会觉得现在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落后,其实是给不到性/别小众朋友有一种觉得法律在保护我的安全感。”

在她眼中,法律应该是保护所有人,但由于未能更新的观念和法例,都会导致已经遭遇性暴力对待、状态脆弱的性/别小众,更加容易受到伤害,“我们很难预期这样的制度和这样的社会是可以保护到大家。”

朱珀慧说:“归根究底,其实最理想的做法是性罪行不应该有性别指向。”

法庭缺乏对于LGBT的认知?

然而,即使遭遇性侵,尝试去报警求助、走过司法程序,能否成功定罪,又是另一回事。香港性罪行偏低的定罪率过往一直遭到外界诟病。

香港立法会秘书处一份研究显示,2000至2018年间,在向非政府组织求助的性罪行个案中,只有五成受害人、约1,818宗个案决定报警,经首次审讯的成功定罪率只有12%。

2020年,一名男子冒充女同志,透过女同志交友程式(APP) 认识了女同性恋者X小姐。其后,该名男子在隐暪其男性的身份、假扮女性的情况下,约X小姐到酒店,在未经同意下对其进行插入式性侵。

案件于2021年在香港的高等法院审讯后,陪审团以5比2大比数裁定被告强奸罪名不成立,判决的结果引起一片哗然。

X小姐的案件中,其中一个被人用作辩解的理由,是真诚相信事主同意进行性行为。“真诚但错误相信”事主同意,也是香港多宗性侵案件得以脱罪的理由。

结果出来后,不同关注团体均发声明表达对于司法制度的失望,判决也令到LGBT+社群、特别是女同志群体感到担忧。

裁决之后,X小姐透过香港关注性暴力组织“风雨兰”发出一份声明,表示在结果出来之后,只有一股沉重的无力感。在声明中,她表示作供期间,法官及大律师对于很多跟性小众有关的词汇都不甚了解,并需要在法庭上解释什么是LGBT,“每一个字都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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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Getty Images 在报警的个案中,经首次审讯的成功定罪率只有12%。

X小姐近日接受BBC中文访问时表示,她曾经以为会有胜算。在输了案件之后,她的情绪陷入低谷,也有过自杀的念头。

事发之后,X小姐去报了警,也向警方提供对话记录及证据,进行了一些认人程序、补录口供的过程后,很快律政司便已对被告作出起诉。没多久,她便需要准备出庭作供的事情。

在作供的过程中,有不少让她感到难受的时刻。

例如一些涉及她的性取向的盘问,辩方律师质疑她是双性恋者,“因为他们想知道究竟我是喜欢男生还是喜欢女生,但是对我来说,我觉得那宗案件的重点不是我喜欢男生还是女生,而是我那一刻就是想找一个女生,而那个人表明他是一个女生。”

这些盘问,也让她感到不太舒服。

X小姐认为,法庭上缺乏对于性别意识的理解,会导致难以理解发生在性小众身上的性罪行,“莫论去相信一个性小众的证供。”

“如果一些性暴力,不是一般(理解)有个男人抓住女人去强奸,要去证明这件事、要去解释给陪审团听,会有一定的困难。”X小姐说。

“同意”的缺失何以助加害者脱罪

在缺乏对“同意”(consent)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下,过往的案件中,若法官对陪审团指出“被告真诚相信事主同意性交,即使被告出于误会,强奸罪名便会不成立”,案件亦会被判罪名不成立。

目前的法例下,重点落在受害人有否在事发的时候表达过不同意,而被告人在知悉受害人在不同意的情况下、或罔顾其是否同意,仍继续进行性行为。意即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曾经积极表达不同意。

包括加拿大、英格兰及威尔斯、苏格兰、南澳大利亚等海外司法管辖区已经就“同意”一词赋予法定定义,意即是“自由及自愿”对涉及性的行为给予同意。

目前香港性罪行沿用的是“违反意愿模式”,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已就性侵罪行实施“积极同意模式”(affirmative consent),即被告需要证明在进行性行为之前,有否采取步骤确认对方是在自愿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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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BBC News Chinese

另一方面,X小姐表示在自己的案件中,也涉及到对于同意范围理解的偏差。她会忧虑,陪审团会否认为她同意了跟被告到酒店见面,就等于同意所有涉及性的事情都可以发生,“在见面之前,那时我都list(列出)了很多我愿意玩和不愿意玩的东西,这些都是一个conditions(条件),我的同意都是基于我只愿意玩这些,而你建议的某些我是不愿意玩,如果玩了,也是没有同意。”

根据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发表的《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里面其中一项建议是同意的范围,包括“对个别涉及性的行为给予同意,本身并不暗示对任何其他涉及性的行为给予同意”。

X小姐认为,由于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就“同意”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对于“有条件的同意”更是没有法例可循,“就会影响法官如何去告诉陪审团关于同意这件事…可能都会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

经刑事审讯之后,在法庭宣判被告无罪之后,X小姐在义务律师的协助下,目前正争取从民事途径获得应有的判决,对于她来说,她希望能够证明这件事曾经有发生过,也在想还有什么方式可以为自己去争取公义。

X小姐期待能尽快改革现时的性罪行法例,她认为,若果迟迟未能改革,最直接的后果,是会令更多受害人放弃报案,“放弃去参与这个司法程序,这样只会令到加害者逃之夭夭。”

进退两难的男性受害者

这种在性罪行法例上面的模糊性,对于“同意”在法律定义上的缺失,也会让一些受害者在受害的当刻感到困惑,犹豫不定是否该报警求助。

2017年夏天,H先生(化名)遭到他的法律界前辈侵犯。

该名男性前辈以收其作徒弟为名,透过通讯软件询问H先生是否愿意裸露臀部让他以藤条挥打,并且邀请他到自己的私人住处,当时H先生没有意识到这可能是对方预设的“前戏”一部分,而将这视为“拜师仪式”,故答应了并且前往。

事发当日,在执行“拜师仪式”的过程当中,H先生感觉到臀部被抚摸,意识到自己遭到性侵,感到不适,要求对方停止。在这段期间,H先生亦察觉到对方出现生理反应,这让他感到不安,也担心会被进一步侵犯。

事后,该名前辈向其发送露骨讯息,内容同样让他感到不适,同时也令H先生确认对方借由拜师的名义来对他进行性侵犯。

事发六年之后,H先生在与义务律师商讨之后,终于决定报警。

H先生对BBC解释说,案发当晚之后,我已经觉得是受到侵犯,但不知如何去跟进。由于法律上的模糊,即使当时他正修读法律,也无法厘清自己的处境。

他说,这种不知该如何跟进的状态,来自于他觉得自己好像是有份“同意”了这件事情的发生,“他不是骗你,你自己上去,他没有迫你。”

这样的困扰一直伴随着他,期间的情绪起伏不稳,H先生曾经尝试过向团体求助,也见过心理辅导员,但他依然希望能够报警、透过司法途径让加害者获得应有的后果。

目前,警方已为H先生的案件立案,他希望案件最终能够进入到法庭审讯的阶段,修读法律的H先生认为,若果目前有关性罪行的法例没有更新的话,这些情况会变得难以处理,“所以为何我们现在要做法律改革,我们想它更加明确,更加容易理解,更加容易执法。”

在现行法例下,H先生的案件同样被归纳为俗称“非礼罪”的猥亵侵犯罪之下,但法改会发表的报告书中,建议日后应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而未经同意、涉及性的触摸应是新法例中性侵犯罪的构成元素。

每拖延多一年,就会有更多伤害

外界一直有批评认为香港的性罪行法例陈旧,未能有效保障到包括LGBT及其他性/别小众在内的性侵受害者。民间已就性罪行改革倡议多年。

2006年,因应现存的性罪行法律遭到外界批评,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获委托设立了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负责就有关法律的现况进行研究和提出意见,并且提出改革建议。

2019年,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就多项实质的性罪行提出最终建议,包括订立一系列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并于2022年就性罪行的刑罚提出最终建议报告书。

根据《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对于性罪行的法律改革应依据尊重性自主权、保护原则、无分性别、避免基于性倾向而作出区别等指导原则。

当中涉及多项建议,主要包括就涉及性的行为订立“同意”一词的法定定义、摒弃“强奸”一词而改为“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订立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的罪行、建议新订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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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Getty Images 张达明(左)是香港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去年退休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是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对于历时16年的工作,被外界认为进展缓慢,张达明接受BBC中文访问时表示,“整个性罪行的检讨,其实本身议题是复杂的,所以需要时间。”

对于香港目前仍然沿用英格兰《1956年性罪行法令》作为性罪行的蓝本,张达明坦言这样的法例框架过时、不足,“整体的框架其实真的已经过时,是不适切和有不足的地方。”

这两份报告书里,提出了超过70项建议。但在发表报告书之后,政府就修改性罪行相关法例方面,一直没有任何消息。

张达明认为这样的情况并不理想,表示这样或会让当时做过的研究有机会过时,他也担心建议的法例愈迟落实,“便有可能令到有些需要受保护的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024年底,香港立法会议员狄志远曾在立法会上,就性罪行法律改革的工作进度提出书面质询。香港保安局在答复时表示,政府计划在2025年内就落实《检讨实质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两份报告书所涉及的法例修订建议进行公众咨询,并会适时将修订建议提交立法会审议。

狄志远告诉BBC中文,民间已有不少声音要求改革现行的性罪行法例,加上性罪行的犯案形式也起了变化,认为有着改革的迫切性。他认为政府在这方面未够积极主动,希望最晚能于下个立法年度展开法例修订的工作。

“风雨兰”倡议主任叶卓怡接受BBC中文访问时表示,目前的性罪行法例是以异性恋、顺性别本位出发,但在LGBT+群体里面同样会有性暴力的发生,“举例如女同志之间的性爱未必涉及一个阳具,但不代表性暴力不会在里面发生,也可以有(其它)插入式的性行为,那个伤害也可以一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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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BBC Chinese News 风雨兰倡议主任叶卓怡

叶卓怡表示,基于大半个世纪前所写下的法例,那时的社会脉络与环境也有所不同,“以一个反抗为本的角度去理解性罪行,觉得你要很激烈拒绝。”

随着时代的转变,大众对于性罪行也有了不同的看待和理解,当愈来愈多性侵受害者公开地分享自己过往的遭遇、近年#MeToo运动的出现,也让大众了解到除了反抗、逃离的反应之外,也会出现僵住、无法动弹的情况,“其实有很多状态她们是会freeze(僵住)了,她们会给不到反应,我想很多这些理解其实都要随着时代去更新。”

“所以我想某程度上,它不单只是一个条文的转变,它也是一个观念的转变,”叶卓怡说。

叶卓怡认为,只要性罪行法律改革每拖延多一年,就会有更多的受害者在等待。

本文转载自BBC中文网,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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