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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受辱母亲为儿陈情书曝光:儿子是激情自卫

2017-03-27 来源: 19楼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辱母杀人案”受辱母亲为儿陈情书曝光:儿子是激情自卫 - 1

近日,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文章刷爆了19楼林志玲的朋友圈。“一男子因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怒将凌辱之人刺死被判无期徒刑。”

“辱母杀人案”受辱母亲为儿陈情书曝光:儿子是激情自卫 - 2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南方周末 王瑞锋 图


25日晚,济南公安官方微博发出此条微博:


“辱母杀人案”受辱母亲为儿陈情书曝光:儿子是激情自卫 - 3


虽然济南公安微博中并未明确表示这条微博是对这一事件的回应,但依旧引起了微博网友的巨大争议。


那么,整件事截至目前究竟都有哪些已知信息呢?


事件回顾


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目前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已经提出上诉,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母受辱儿子刺死讨债者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


2015年4月14日下午,吴学占下边的杜志浩等人到苏银霞的厂子继续逼她还钱,此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都在厂里,他们去哪里讨债的人就跟着去哪里。时间到了晚上,杜志浩等人从办公大楼弄了桌烧烤,喝酒。


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等人吃完饭,晚上九点多,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不久后,有知情人报了警。


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


但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控制,只对讨债人提出:“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


聊城中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在庭审中,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一审辩护律师曾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是防卫过当, 杜志浩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聊城中院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对此不采纳。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的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捅刺多人,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判定于欢对被害人杜志浩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万余元,赔偿另外两名被害人5万余元和2000余元。


二审律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据他介绍,在今年2月于欢被判无期,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为“非法集资”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因为之前殷清利曾经在聊城代理过一些案件,于欢的姑姑当时留了他的联系方式,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天晚上殷清利就去见了她。“当时他们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


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


殷清利称,2月24日,他已经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实当时时间已经非常紧了,再过一天上诉期就过了,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就会很低。我简单了解案子之后,立刻决定上诉,连夜写了上诉状。”


殷清利说,当时由于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没法看案卷,怕有一些情况不了解,为了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他仍然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的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


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


受辱母亲为儿陈情书曝光

3月26日,记者来到案发现场——山东聊城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采访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以及目睹事件经过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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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


在公司传达室

于欢姑妈于秀荣向记者提供了一份

以受辱母亲苏银霞的口吻所写的

《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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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情况说明中,受辱母亲苏银霞详细描述当日情况,并称:“此次事件造成如此不良后果,我们深感悲伤,我们误入高利贷陷阱,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我的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造成恶果,谨请领导慎重考虑并关注本案: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我儿子是出于自卫而为,恳请领导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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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姑妈于秀荣向记者还原当时自己拦截警察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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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与母亲就被控制在这个房间内


记者在现场看到,由于案件的原因,工厂已经停工并停电,在警方调查取证后,一切基本还保持着原来的样子,甚至保留了当时催债人在门口吃烧烤的烤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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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催债人在门口吃烧烤的烤炉


最新进展


今日(26日)上午关于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最新情况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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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时许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通告

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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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辱母杀人案”启动调查,对于欢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山东公安情况通报:对媒体报道的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山东省公安厅高度重视,26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律师们说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和朋礼松律师表示:


关于该案的基础事实,鉴于未阅见该案的案卷材料,故以下分析仅根据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以及参照相关媒体报道的案件细节,对该案予以置评。围绕该案所展开的讨论,摒除广泛的愤怒与怨气,核心问题无外乎两个:第一,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对其判罚是否失当;第二,处警的警察是否涉及渎职


失范的于欢与失当的判罚?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首先先捋清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范表述,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正当防卫需满足四个要件: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三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由此四个要件并结合一审判决书来看,一审法院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见判决书第22-23页)

 

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未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的原因系缺乏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换言之,一审法院的解释可归结如下:于欢与其母亲被讨债者限制人身自由于办公室(可能涉嫌非法拘禁),并遭对方辱骂和侮辱,且手段极端、严重(当众播放黄色录像;脱下裤子,露出下体)的行为,因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的前提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故不存在不法侵害。


首先需要指出,认定正当防卫需先认定是否具有不法侵害,继而认定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而一审法院将不具有防卫紧迫性,预设成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的前提,存在逻辑错误。

 

其次,于欢与其母遭受的被限制自由、被极端侮辱、被谩骂殴打等行为,对二人成立不法侵害不成问题,一审法院关于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的论断本身就存在问题。

 

其三,一审法院解释,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该点论述从处警警察未将涉案双方带离相对封闭的案发房屋、未对涉案双方进行询问调查、未现场作出规避可能危险的处置行为、径直离开于欢及其母亲被限制自由的案发房屋等情况来看,于欢及其母亲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的论述存在较大疑问。

 

其四,新闻报道称讨债者具有黑社会背景,且讨债时对人数众多,人数、力量对比悬殊,明显处强势压制地位。在这种极度恐慌、极端屈辱,且处警警察在案发房屋内只停留了三四分钟便离开(见判决书中“视听资料”证据)的绝境之下,是否可以苛求于欢正确认识其所处境地的紧迫性和危险性,显然答案也不是那么肯定。


失范的于欢?否也。失当的判罚,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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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的警察?  

该案中,除了对于欢行为的定性与量刑存在争议外,关于处警警察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的问题,也是跳不过的坎。诚知,处警警察在该案中留下了一句很重要的台词:“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而后华丽转身,离开了涉案的房屋。

 

我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是首要,但出警不处警,丢下一句轻描淡写的话,有放任违法犯罪之嫌。即使高利贷者要求债务人还债乃天经地义,但需建立在不侵犯相对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人格尊严的基础上。本案中已有严重的人格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论是刑事处置还是治安处置,警方理应依法处理,而不能以一句轻飘飘的“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放任不管。故本案中的相关警察,确有渎职之嫌。作为人民“保护衣”的警察,在此案中却俨然变成了涉黑人员的“保护伞”。于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言:“警察来过了”,这一次警察是来过了,却也一走了之,带走了杜志浩的身家性命,也带走了于欢的自由之身。

 

失效的警察,最后引致失效的秩序,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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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礼记》中如是记载。该句话大概是这个意思:“子夏问孔子:对于杀害父母的仇人,你会采取怎样的态度?孔子答道:枕着盾牌睡在草垫上,不做官,时刻以报仇为念,与仇人不共戴天。无论市集还是朝堂上遇见,不用回家抄家伙,直接往死里打。(引自周南焱)孔圣人持中庸之道,尚有如此血性之语,而于欢,一个22岁的青年,在血气方刚的年纪,在众人极端辱母的境况下,持刀向人,多少是符合人伦情理,契合人性的。

 

小民于欢的血与泪,在刺出“复仇”一刀后,也希望能刺破法律教条主义。母亲受辱实可恶,也请不再侮辱人伦,不再侮辱一个正常人的人性。在这个国家,很多时候靠运气。于欢运气不好,碰上了一群不负责的警察,希望他二审能碰上一群好法官。


新闻来源:19楼综合整理自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南方周末、人民网、律师来了(kblst201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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