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告九诬,大清子民钟爱“诬陷”人,是人性扭曲、还是法律漏洞?
大清子民们诬告现象十分普遍
在清朝时期,
大清子民们诬告现象十分普遍
。由于这种诬告行为在当时社会中确实为百姓的诉讼起到了积极作用,稳定了社会关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得到了
当时法律的默认以及支持,
官员的策略行为与大清子民的策略行为
通过互动实现双方利益上的均衡。
大清子民们时常选择通过诬告以使自己的案件可以得到
官府的受理和重视,
官员们也常以情理为判决的价值取向对案件进行决断。最终,在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与推动下,
实现了国家与社会在利益上的
大清子民钟爱诬陷别人,十告九诬
1、
诬告现象的类型以及其普遍性
古往今来,中国的诬告现象就一直存在
,无论是宫廷政变还是一系列的权力争夺往往都会存在诬告泛滥的情况,成为了人们达到某种目的的必由手段。到了清代时期,诉讼更是有着“十告九诬”之称,成为清朝
十分严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许多大清子民通过虚假诉讼、滥讼来进行告状
。当然,那个时期经过精心装饰的虚假诉讼在还未进行审理之前是一般很难分清谁对谁错的,甚至有的案件
经过审理也很难弄清实际情况是怎样
。通过查阅清代的判犊档案等资料,可知诬告通常分为
图准型诬告、侵害型诬告、解除型诬告、掩盖型诬告
以及
确认型诬告
等几类。
而当地的官员们对于大清子民进行诬告的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往往就是,在所做的违法行为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前提下,考量行为人主观方面,
以道德教化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
,从而达到
息讼
的目的。
以道德教化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
随着清朝经济的发展以及日益频繁的商品交易,
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难免会变得更加激烈
。且在顺治18年到嘉庆17年间,
清朝的人口数量突飞猛进,
人数上就已经增长了将近11.42倍,这明显与正常的人口增长不成比例,导致当时人均土地的拥有量也是不断减少,针对此现状,人们就开始人口迁移或者分家析产,缩小家庭规模,
从而造成了一系列负面的社会效果。
再加上
明末清初的战乱
、白莲教起义以及太平天国运动等社会动荡,人们为了避难也形成了流动大军。这些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于是在这种复杂和紧张的社会关系下,人们一旦发生摩擦,
就促进了诬告案的发生。
所以这个时期,
诬告在民间也是十分普遍
,在政治层面上的诬告现象和案例也是不胜枚举。
2、清代官员应对诬告的方式
在清代,针对百姓们诉讼的案件,如果官员依照与案件相对应的律例判决可以实现“情罪相符”的话,那么司法官员就会
严格按照规定的律例进行判决
。但是,如果不能实现“情罪相符”的目标时,官员们往往会突破律例,根据人情世故进行判决,
以期达到事实上的“以情曲法”,
使整个社会的秩序得到维持。
清朝官员
但是如果在此期间,有人不顾情理行事的话,会被认为是
“不近人情”的行为而遭到排斥
,因为这种行为已经
破坏了整个社会秩序的协调
。通过这种治理模式,官府希望以最小的行动,达到维护政权统治、安顿社会秩序等等目的。
所以,结合以上两点看来,清代官员应对诬告的方式可以认为是一个兼顾律例规定并力图在此之上实现“情罪相符”的过程,从而达到
平衡罪名与罪刑的目的。
人性扭曲、官员带头,法律也存在漏洞,致使诬告盛行
1、人性自私下诬告的泛滥
在生存竞争激烈的清代,人与人之间难免都是充满着嫌隙和敌意,
大清子民们的心目中普遍存在着的是“私”的观念
人性是自私的
,这种自私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嫉妒、猜疑、贪婪等等。虽然这与我国传统道德理想大相径庭,但确实是
当时最真实的社会写照。
许多苦力阶层的人为了使得自己可以得到金钱,
得到后半生的生活保障
,几乎都会愿意去冒险求得富贵,所以这时候的诬告、陷害、暗算等不道德的手段经常被人们使用。
诬告手段经常被人们使用
再加上清政府的
规章制度以及政策法令
,大清子民们是必须要遵照执行的,社会生活在影响政治的同时,也受着政治的制约。所以民间诬告的泛滥,
离不开诬告的人性自私以及清代的政治社会土壤
。
人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因而
人本来就是自私自利、贪婪的
。在清代那样的社会背景下,只有自私才能作为立身之本,自利之心越重,
生存的机会则越大
。
于是,“讼之起也,未必尽皆不法之事,乡愚器量蝙浅,一草一木动辄争竞,彼此角胜,负气构怨。”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兄弟姐妹,亲戚朋友们都会
为财反目、为利成仇。
甚至有的人还想借助官府的力量,通过诬告来给对方带来极大的伤害与损失,
从而实现报复的目的。
2、借助诬告提升官府对案件的重视
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模式并不是一种用于解决争端的中立机制,更多的则是“作为行政之一环的司法”而存在,
其最高目标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着眼于社会秩序的管理
。所以,通过探寻诬告的普遍,咱们更应该考虑的是
诬告行为发生的社会背景
。
在清朝,各种各样的案件无处不在,官员们也是为了一天天的案件忙碌,为了减轻自身的工作量,官员们常常就有着对诸多案件“抓大放小”的行为,
从而达到官员与
子民
之间的均衡。
清朝官员对诸多案件“抓大放小”
在面对这种局势的时候,大清子民们为了让自己的案件可以得到受理和重视,
难免就会采取诬告的行为策略
。
首先就是通过夸大案件,把小事闹大,“以假作真,以无为有,捏造妆点,巧词强辩”。然后在这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
加入人命、盗抢、怜逆
等重罪词汇,哪怕是将户婚田土之类的案件都会被渲染为命盗重案,加重危害以及犯罪的情节,
使整个案情严重化、复杂化,从而让官府不得不受理和重视。
利用这种诬告的行为策略,百姓不仅可以使案件为官府受理,
还能实现自己想要的复仇与谋利等目的。
俗语
“无谎不成状”
,反映的也就是这种情况。
3、上层官员们的推动
诬告作为一种司法行为在民间蔓延,
与清代司法的体制性结构、上层社会政治以及文化脱不开关系。首先,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
上层社会对下层社会的导向作用是非常大的。
一个社会要想有好的风气,统治阶级就
需要做到好的表率作用。
统治阶级需要做好表率
“上行下效”不仅止步于物质生活,也同样影响子民们的心理与精神,使得上层社会人士的精神追求会成为
下层人士追求的社会风气
。当上层社会为争夺权力、争夺财富而诬告成风时,这种恶习毫无疑问也会逐渐影响清代子民们的社会风气,使得诬告成为获取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
被当时的人们所接受并且进而模仿。
所以,当士人们慨叹“世风浇漓”时,真正需要检讨的应该是那些引领“世风”的上层社会人士,就是这些上层官员们的推动,
加重了大清子民喜欢诬告的社会风气。
4、清代制定诬告法律的不完善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也是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但是同时又会反作用于社会,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表面上清代制定的法律对诬告行为是要
采取十分严厉的制裁的
,但是
实
际上清代一系列对诬告行为的惩治条文在当时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
使得诬告案件数量数不胜数,
诬告行为更是普遍,就有了“无谎不成状”、“十告九诬”之说。
且诬告案件类型的多样,也导致了诬告律例的适用面不够宽,很多案件无“正条”可引,于是许多官员们并不一定严格遵守清代法律进行判决,
只能通过“比照”和概括性禁律来弥补这一缺陷
。所以突破律例文字的束缚,
官员自行选择加减律例的刑罚
是当时最常见的非依法判决情况。
此外,诬告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密不可分,
二者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清代社会是一个由无数主体构成,且在他们之间充满了不同的利益主张和利益冲突的竞争社会。清代法律对百姓诬告的放纵,诬告案件的大量存在,
反映着这个时期社会关系和社会观念的需求
,也是为了实现国家与社会在利益上制衡的需要。
清代社会
总结
清代时期,
诬告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这与清代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以及上层官员们的风气推动脱不开关系。此外,许多大清子民通过虚假诉讼、滥讼来进行告状,一方面可以让
自己的案件得到受理和重视
,另一方面还能
达到自己想要的复仇与谋利等目的
。
而官员们在严格依律例判决不合情理的情况下,也
常以情理为判决的价值取向
对案件进行决断,主要目的就是官员们希望以最小的行动,达到维护政权统治、安顿社会秩序等等目的,
实现国家与社会在利益上的制衡。
参考文献
1、《四知堂文集》
2、《内省斋文集》
3、《清通典》
4、《圣谕广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