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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清代县衙的政治逻辑:全历史专访《爪牙》译者尤陈俊、赖骏楠

2021-10-15 来源: 网易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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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历史专访

专家访谈、深度阅读、纵深历史

起底清代县衙的政治逻辑:全历史专访《爪牙》译者尤陈俊、赖骏楠 - 2

[美]白德瑞(Bradly W. Reed) / 尤陈俊、赖俊楠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2021

本期采访老师:

尤陈俊,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赖骏楠,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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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爪牙》,可能会让读者产生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但白德瑞先生开篇就提及,“倘若没有县衙当中的那些书吏和差役,清帝国的统治便无法正常地运转”。书吏和差役在清代基层究竟扮演哪些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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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的确,现在的人们一听到“爪牙”这个词,通常都会将其视作一个贬义的称呼来理解,认为“爪牙”相当于“帮凶”“党羽”“走狗”“狗腿子”之类。但实际上,“爪牙”也有被用来形容得力的帮手、助手。例如,相传由春秋时期左丘明所撰的《国语·越语上》中写道:“夫虽无四方之忧,然谋臣与爪牙之士,不可不养而择也。”

宋人李心传所撰的编年史书《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在所引述的一份宋高宗诏书中称:“……尚赖股肱爪牙之士,文武大小之臣,戮力一心,捐躯报国,共雪侵凌之耻,各肩恢复之图。”

即便是在清代,在一些文献中也还保留了类似的中性用法。例如清代光绪六年(1880)刻本的《同治续纂江宁府志》中就有写道:“自古帝王中兴,戡定祸乱,必有心腹爪牙之臣感会风云,应时而起。”

白德瑞这本书的书名主标题“爪牙”,主要采用自清人何耿绳在其《学治一得编》一书中的一番描述。何耿绳写道:“书差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然欲如指臂应使,非严以驭之不可。盖此辈止知为利,不知感恩,官宽则纵欲而行,官严则畏威而止。”

这番对书吏和差役的描述文字,非常值得我们细加琢磨。它一方面强调了吏役们在官府日常行政运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但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些人皆非良善之辈,故而长官应当对此辈严加管束。这种其内部充满张力的关于衙门吏役之形象的描述,正是白德瑞这本书重点讨论的对象。

白德瑞在《爪牙》一书中就此写道:“地方衙门中的书吏和差役们普遍被贬作最为奸诈狡猾与贪得无厌的恶棍,而这与县级以上官员们自称的那种道德风范与正直品性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中译本,页1-2)官员们在离不开书吏和差役的同时,为何会异口同声地强调这些人皆是唯利是图、贪腐成性之辈,并且这种论调还成了当时社会大众对吏役们的刻板印象?书吏和差役实际上真的全是这样么?

这个问题,其实在清朝时也有人已经意识到。不妨引用一则白德瑞在书中未注意到的史料。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刻本的《州县须知》中写道:“官有贤否,而世之通称则皆曰民之父母。役有善良,而人之通目则皆曰官之爪牙。”也就是说,该佚名作者意识到,官员们虽然实际上有清贤与无能之别,但都被冠以“父母官”之褒名,而差役也有善良与奸恶之别,但却被整体贬称为“爪牙”。

白德瑞这本书要做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要揭示那种被官员和士大夫们所塑造的关于吏役的整体负面印象所遮蔽的复杂面相。在清代,知县负责其治境内的各方面政务,借用《清史稿》中的描述,“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其中最重要的是处理讼案、征收税赋和推行教化。

朝廷要求知县们躬亲厥职,但实际上知县不可能事事都自己亲力亲为,而是只能依赖其手下的那些吏役们来具体承办,尤其是当政务日益增多时更是如此。白德瑞这本书主要选取了税赋征收和讼案处理这两类最主要政务的具体开展过程,利用巴县档案中的丰富案例,生动地展示了书吏和差役在承办衙门政务过程中所起到的不可或缺的具体功能。可以这么概括,离开了这些吏役,地方衙门的各项政务都将无法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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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骏楠:书吏和差役在清代基层政府中扮演的角色,基本上就相当于现在一个县里的全部公务员的角色(包括所谓“临时工”在内)。没有他们,清代基层政府是不可能运行的。

就具体的功能而言,由于清代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征税和司法两项,所以书吏和差役的日常工作,也多是围绕着两项政府职能来展开。在征税方面,尤其在田赋征收方面,户房、仓房书吏以及差役中的粮役,在赋税信息登记、赋税册籍(厫册)制作和更新、征税通知、催征和基层赋税包揽方面,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而在司法方面,尽管知县可以通过正式堂讯和做出堂断,来对诉讼做出终局性的把控,但诉讼程序的全部流程,几乎都是由书吏和差役来操作的,这些流程包括案件登记、送达传票(签、票)、案件事实调查、堂讯供述和堂断笔录、各类诉讼文书制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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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强龙难压地头蛇。在实际政治运行中,流动性很强的地方官员如何指挥约束书吏与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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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宋人叶适曾讲过“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其大意是说官员们是在各地流动任官,而胥吏则可以在当地久踞其位,甚至还能将这一位置实际传给自己的儿子或兄弟。明末清初时,顾炎武对此就有很形象的描述:“州县之敝,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传之子,兄以是传之弟。而其尤桀黠者,则进而为院司之书吏,以掣州县之权,上之人明知其为天下之大害而不能去也。”

白德瑞在《爪牙》一书中细致地描述了清代光绪朝时巴县衙门当中知县与吏役在人员流动性方面的巨大差异。一方面,清代历任的巴县知县通常都无法做到三年任期届满方才离任,正如白德瑞在书中明确指出的,“从咸丰二年(1852)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的这段时间内,曾在巴县知县这一位置上待过的官员不下33人,其中有很多人仅做了短短几个月的巴县知县就很快离任。”(页50)另一方面,虽然朝廷的法令明确规定书吏的服役期限为五年,但巴县衙门的经书们当中实际上有许多人都是长期任事。

白德瑞在书中就此写道:“巴县衙门的经书们自己提及的承充时间长短,往往是从20年到30年不等,甚至40年乃至更长的时间也并非鲜见。”(页67)朝廷关于书吏五年服役期限之时间限制规定,唯一得到实际落实的,只有那些总人数远比经书少得多的典吏。差役的情况更是如此,甚至可以说他们完全对那些规定视若罔闻。

白德瑞就此写道:“朝廷所颁关于吏役服役期限的法令规定,至少在典吏们身上得到了落实。而与书吏们不同的是,在巴县衙门当中,差役们对此类法规完全置之不理。无论是领役、总役抑或散役,倘若他能够设法做到不被巴县衙门革除,则就可以无限期地在该位置上干下去。例如光绪二年(1876)巴县知县上呈吏部的一份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显示,当时巴县衙门总共40名登记在册的捕役、皂役、粮役和民壮的平均服役时间达到了24年,无一人的服役时间少于15年,而且有个别差役的服役时间甚至已长达五六十年。”(页220-221)

若结合上述两方面情况加以概括的话,则可以说在巴县衙门当中,实际呈现是一种“铁打的吏役、流水的知县”的景象。也正是基于这种衙门内部人员结构之特点,白德瑞在书中从多个方面详细描述了吏役们所实际享有的某些实质性自主权,例如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在其内部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规矩和惯例性做法,以用来将诸如招募新人、内部晋升、分派任务、内部惩戒等事项加以规范化,而知县往往会对此予以默认乃至明确维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知县在任何时候都对吏役们的行事放任不管或者完全无力加以约束。毕竟,朝廷明确将管束其手下的吏役规定为地方官员的职责要求,若地方官员对手下吏役管束不力,则会影响到自己的仕途,轻则被罚俸,重则被革职。白德瑞在书中也专门谈到了巴县知县对其手下吏役的一些管束措施:

“即使差役们在许多方面实际上独立于巴县知县的权威之外而行事,但是巴县知县经常对差役们所犯的一些看起来并不怎么严重的过错加以惩罚,以此至少在象征意义上维持其对差役们的控制权。因此,相比于巴县衙门中的那些书吏们很少被知县处以体罚,差役们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在巴县档案里面,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许多差役因犯小错而遭知县严惩的例子。

这些犯错的差役,或被巴县知县下令处以杖责、戴枷示众乃至站笼之刑,或被投入县衙的牢房之中监禁。例如,在咸丰二年(1852),当地的一名百姓躲过了巴县衙署门口的四名门子的把守,出其不意地跑到公堂上向知县鸣冤,结果那四名门子因此被知县处以当众掌嘴的惩罚,并且戴枷示众足足一个月。又如,在光绪十三年(1887),巴县衙门有两名差役在奉命前往成都递送公文时,因为走错路而比原定时间耽误了两天,结果被巴县知县处以杖责,并戴枷示众两日。”

此外,白德瑞还提到,在衙门某房的典吏之位出缺时,尽管巴县知县们通常会同意该房现任书吏们关于新任典吏人选的建议,但也并不是每一位知县都会如此行事。他在书中举了一个此方面的例子。光绪三十二年(1906),巴县衙门户房勤字班的9名经书联名向知县提交禀状,反对由外来的某位此前毫无衙门办公经验之人来该班接充典吏之位,而是坚持要求从自己班内那些已在此工作多年的经书中挑选出一位来接充该位置。但时任巴县知县看到禀状后强调,只有他自己才掌握委任各房典吏的权力,并训斥户房勤字班的这些经书们不得利用上述借口来控制该房事务。

结果,时任巴县知县从户房清字班中挑选了一名经书到该房勤字班接充典吏。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例子。一方面,时任巴县知县对户房勤字班书吏们所推荐的典吏人选的否决,显示了他在有意识地打压书吏们在典吏人选方面所享有的某种意义上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其结果又展示了知县的这种打压实则相当脆弱,因为那名被知县任命的户房勤字班新典吏,乃是前述签名请愿的那9名经书当中某人的兄弟。更何况,大多数巴县知县甚至都会不大情愿地实际放弃对典吏之任命的控制权(页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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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骏楠:在意识形态和法律表达层面(注意,不是现实运行层面),清代县衙是所谓“一人负责制”的全权政府。在朝廷的制度构想中,州县官本人有权也有义务对自己手下全部书吏和差役实施约束。《大清律例》就要求州县官对违法的书差实施体罚或直接革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意识形态和成文法上的权力,从未受到书吏和差役明面上的挑战。至少截至目前,我未能在《巴县档案》或《南部档案》中看到违法书吏或差役对州县官的法定惩罚权予以公开反对或抵制的情形。被革除的书吏或差役,如果想返回县衙工作,那么也只能以请愿的方式,恳求知县允许其重返岗位,而不敢公开声称知县之前的惩处措施本身是错误或无效的。

除了上述由朝廷认可的意识形态和法定权力,在现实中,州县官还会借助基层社区中的一些力量,来对书吏和差役实施约束。在约束书吏和差役方面(尤其后者),最为积极的人群莫过于绅士、地主、商人等地方精英。这些人由于拥有较多财产,所以经常成为书差觊觎和盘剥的对象,因而也有最有动力去吁请州县官对其手下办事人员加强管束。地方精英的身份,也导致他们出于积累在民间的象征资本、稳固自身地方性权威的目的,以“为民请命”的姿态,对州县官提出类似请求。

结果,在《巴县档案》中,经常能看到本地“绅粮”或单独或联合地向知县提交请愿书(禀文),呼吁知县在司法和征税等领域,加强对书吏和差役的约束。这方面的请求有时确能获得成功,例如巴县绅士成功地建立了由其自身管控的三费局,负责向差役发放金额固定的司法行政费用。除了地方精英,普通民众在遭遇书差盘剥或敲诈时,有时也会将后者控告至县衙,请求州县官做主(或许类似于今天的行政诉讼)。而州县官也会选择性地受理部分案件,从而对其下属造成一定的约束和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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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社会对胥吏深恶痛绝,顾炎武甚至说出了“柄国者吏胥而已”之语。胥吏如何毒害古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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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如果看明清时期的官员和士大夫们所写的那些文字,那么的确可以明显感受到他们对吏役群体所持的深恶痛绝之态度。但如果说胥吏“毒害”古代中国,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毒害”这样的用词,恰恰掉进了明清时期官员和士大夫们的话语陷阱。而这也正是白德瑞在这本书当中要加以矫正的一点。

白德瑞在《爪牙》一书的第一章当中就指出:“官场当中对衙门书吏和差役们的这种憎恶,当然并非直到清代才出现的新现象。早在宋朝(960-1279)之时,官员们便经常对书吏和差役们表现出一种敌意。”(页2)他提醒我们注意,“在所有这些公开针对衙门吏役贪腐所做的修辞性谴责的背后,潜藏着一种非正式层面的实践。”(页400)

而对于这些所谓的“非正式层面的实践”为何会出现在衙门内外的背景性分析,正是《爪牙》一书的重点研究内容之一。例如,白德瑞在第六章“司法的经济因素”当中,借助巴县档案中的丰富案例展示了,吏役们在承办讼案过程中向当事人收取各种案费的做法,常常被痛斥为衙门吏役鱼肉百姓的明证,但实际上,由于朝廷几乎不为吏役们提供任何薪酬,故而吏役们在讼案处理过程中所收取的那些案费,不仅是他们自己的生计来源,而且实际上还被作为县衙开展各种政务活动所需的运作经费之重要来源。

并且,巴县衙门吏役们通过在其内部创设并奉行着“房规”“班规”,对一些过分行事的吏役予以内部惩戒,而在当地士绅们的推动下,吏役们可收取的案费种类及其数额也在被加以标准化,乃至通过立碑为记的方式成文化。颇值玩味的是,明清时期的官员和士大夫们通常会对吏役们靠收取案费中饱私囊这一点大书特书,以此作为表明这些人贪腐无度的证据,但却刻意不谈这些“腐败”的吏役所收取的案费也是衙门开展公务所依赖的实际经费来源之一。

白德瑞在书中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亦即他认为“我们应当将这种关于衙门吏役贪腐的说辞,看作是地方精英们与知县们争夺在当地的权力与影响力时所利用的一种策略或资源。”(页394)而这也正是这本书在研究方法上的最大特点,用白德瑞自己在此书英文版序言当中的话来说,那就是“探讨某种说法究竟是否属实,最终还是不如将此类说法本身作为研究对象来得更有意义”。因此,我们在看待诸如“柄国者吏胥而已”之类的说法时,也可以尝试着按照上述方法,换一个角度来丰富我们对吏役的理解。更详细的分析,可以参见白德瑞在《爪牙》一书第七章第二节“地方衙门吏役的‘腐败’”当中的精彩讨论。

赖骏楠: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都容易走向腐败,并对民众构成伤害。明清胥吏亦是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领域还是在征税领域,书吏和差役都可能滥用手中权力,向民众榨取钱财,甚至威胁其人身。比如,在诉讼过程中,书吏可能向诉讼案件当事人收取高额的案费,差役则在执行传唤和调查等任务时,向当事人、其亲属或邻居收取高额的差费,或直接以威胁若不交钱则诬告对方的方式(所谓“扳诬”)实施敲诈勒索。在征税过程中,差役将未能及时缴纳田赋的纳税人(粮户)直接扣押,向其勒索钱粮本金和数倍乃至数十倍利息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但要强调的是,正如《爪牙》作者白德瑞所言,我们有必要对在正式制度不健全这一背景下的合理收费与真正意义上的盘剥与腐败行为,做出适当区分。由于清代行政体制对基层书差的收入几乎没有任何预算供给,所以这些地方行政人员要维持自身生计,就只能以违反正式法律的方式,向司法和行政事务中的当事人收取一定的办事费用(或者说“陋规”)。

而且,这类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在巴县多已被制度化,从而对民众而言就具有了一定的可预见性。只有那些超过标准、超过维持生计和一般收入所需水平、且被民众公认为是盘剥和腐败的行为,才具有基层意义上的可谴责性。这些行为的确存在,它们既被记录在了档案里,又被当时的绅士和文人大书特书(而我们今天对明清书吏和差役的印象正是由此而来)。但一个较为困难、又必须解答的问题在于,这些腐败行为在县衙日常行为中占多大比例?现有材料和研究方法恐怕难以对该问题提供精确的解答。但无论如何,当研究者在档案或传世文献中看到任何一起有关腐败的个案时,都有必要以该问题警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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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巴县而言,书吏和差役形成的关系网,对基层治理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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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这种二选一式的提问,要回答起来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并不容易。个中的关键,在于我们评价何为利何为弊的具体标准究竟是什么。而如何选取这种标准,正是白德瑞在《爪牙》一书中强调要进行反思的问题。

白德瑞提醒我们说,学界以往受到马克斯·韦伯关于理性官僚制的那套学说之影响,将存在于巴县衙门吏役当中的各种关系网,无论是亲族关系、庇护关系还是拉帮结派,都视为体现了韦伯所说的特殊主义,认为这些人际关系网在地方衙门中的存在背离了理性的官僚制模式,结果导致了各种功能紊乱(至少是助长了各种腐败的发生),例如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一书实际上便是如此处理。白德瑞认为,我们不能将韦伯关于现代官僚制行政的那种理想类型,不加鉴别地直接套用到对清代县衙吏役的分析上面。白德瑞在书中有两段非常精彩的话直指这一点,不妨原文引述如下:

“当其运行之时,县衙不仅仅是作为一个行政机构而存在,它同时也构成了一个社会空间。在这一社会空间当中,由于朝廷明文加以规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几乎完全付之阙如,吏役们的活动,被各种得到当时文化认可、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与做法所共同构成的模式所引导。更进一步来说,虽然裙带关系和拉帮结派的行为经常被用于破坏衙门中那种由非正式的规则和办事流程所构成的制度,但它们更多时候是被用来形成和落实那些非正式规则。在这些例子当中,吏役活动的那些理性成分和非理性化成分共同发挥作用,进而促生了一个既追求实用又持久存在的综合性地方行政制度。只有意识到这种互动,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清代地方政府那些看似自相矛盾的方面,同时我们也才可以站在一个更恰当的位置上面,去分析清代县衙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关系。”(页19-20)

“尽管上述这些都是人际关系的极常见形式,但清朝中央政府的官员们认为这些侵入地方行政机构内部的人际关系网络有悖于儒家所奉行的道德原则,因此乃是腐败的根源。同样的,当代的许多研究者也认为,此类体现特殊主义的做法背离了理性化的官僚机构所应当具有的那些组织规范,是一种造成功能失调的特殊的腐败行为形式。但是在巴县衙门内的那个社会性世界中,基于忠心与义务而缔结的人际关系网络,并不总是意味着对规范的背弃。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反而在那些不被官方正式法律规定所涵盖的地方行政实践中构成了一类特别的规范。”(页197)

如果加以简要概括的话,那么可以说,当面对韦伯关于理性化官僚制的那套学说时,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在清代巴县衙门的吏役们身上体现出来的,既有具备某种程度的理性化特点的运作程序,又有显示了特殊主义之特点的人际联盟,这两类实践要素不仅并存,而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方面。如何评价这种不同于韦伯所刻画的理性化官僚制的清代地方行政制度,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白德瑞《爪牙》一书的学术贡献,在于为我们开启了这样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视角。

赖骏楠:关键在于区分“利”和“弊”的标准是什么,或者说统治者欲实现何种治理目标。如果治理目标限于维持基本的基层秩序,保证赋税大体上能及时、足额上缴,那么由书吏和差役来维持基层政府运行,就足够了。

如果在这种最基本的目标之外,还想实现新的、难度更大的治理目标,例如充分、有效地保障民间人身和财产权、更高效的诉讼处理(缓解词讼积压)、对市场和社会施加更全面、精细的渗透和调控、从基层汲取更多财税资源以支持近代国家建设,那么仅仅依赖这些“半体制”、“半职业”的书吏和差役,可能是难以实现上述目标的。以官僚制为原型,建设一个更为合理、高效的近代国家机器,也始终是晚清以来近代中国政治和法律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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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不下县”是近年热门议题,胡恒老师曾有专书加以质疑,您认为本书哪些观点可以作为这一命题的反驳或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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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

在传统中国时期,皇权是否如前人所说的那样“不下县”,学术界近年来有不少讨论。例如,我们人民大学清史所的胡恒老师2015年出版了《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一书,而中国政法大学的张德美老师则在2017年出版了《皇权下县:秦汉以来基层管理制度研究》一书,这两本书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有很多差异,但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皇权不下县”的旧说法进行了质疑和挑战。

白德瑞的《爪牙》一书,虽然没有明确与“皇权不下县”之说进行正面的交锋与对话,但其所讨论的一些内容,实际上与这一话题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学术界常说的“皇权不下县”,在英语世界的中国史研究脉络中,大致对应关于帝制中国时期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思考。白德瑞的《爪牙》一书,不仅在第一章当中梳理并反思了学术界以往关于“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研究,认为那种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概念分析框架并不适合用来分析清代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且明确强调说,他的这本书“将清代县级政府视为一处其中上演着各种协商、交易和竞争的场所(area),而不是将其看作国家与社会在此发生互动的清晰分界线。”(页28)

当然,白德瑞《爪牙》一书里面与“皇权不下县”之说潜在关联性更高的内容,则当属第六章第三节“控制与权威”当中关于巴县衙门下辖的两个佐杂衙门违例受理词讼的讨论。自雍正年间开始,在巴县,除了设在重庆城内的巴县衙署外,还在重庆城外设立了巴县知县下辖的两个佐杂衙门,亦即位于重庆城外向西60里的白石驿的县丞衙门,以及坐落在重庆城外向东60里的木洞镇的巡检衙门。白德瑞在书中介绍说:“按照清代法律的规定,佐杂衙门不得接收民事纠纷的状纸,只有知县才有权理讼。但是到了19世纪,这些佐杂衙门开始承担范围非常广泛的各种行政事务,最终变得不仅可以受理当地民众呈交的词状,并且还能够独立做出裁决,而无须知县复审。”(页388)即便巴县当地的一些士绅们不断地上书请求知县禁止这两个佐杂衙门受理词讼,但巴县知县几乎都是对佐杂衙门受理词讼的做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分驻在县下乡村地区(清代文献中称之为“分防地方”)的佐杂官员,原本并不享有司法权,但实际上却被默许可以处理其辖区内的词讼之事,这正是胡恒老师在《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一书中,据以主张清代雍正朝中期之后国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向乡村扩展之趋势的最主要证据之一。

赖骏楠:《爪牙》一书(第六章)中对巴县两个杂佐衙门(分别位于白石驿和木洞镇),构成对胡恒教授“皇权下县”命题的正面回应。这两个附属衙门分别由县丞和巡检负责,最初只负责相应地区治安事宜,但在清代后期开始独立承担司法事宜(尽管遭到了地方精英的抵制)。白德瑞描绘的这些现象,与胡恒的观察和结论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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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读者对“胥吏”话题的印象,源自马伯庸《显微镜下的大明》里提及的嘉靖彭县舞弊案。您认可小说家对古代中国基层政治的讲述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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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马伯庸先生2019年出版的《显微镜下的大明》是一本很有意思的书,写得很精彩。我自己曾经细读过,而且我的感觉可能与大部分读者还都不大一样。《显微镜下的大明》并非虚构历史小说,而是对一些明代史料以及历史学界围绕这些史料所做的学术研究加以解读、吸收和再创作。

按照马伯庸先生在书中的夫子自道,“这本书不是小说,是历史纪实”。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这本书属于当下学术界也在讨论的“大众史学”范畴。该书所讲述的6个明代案件,有好几个案件应该都是马伯庸先生起初通过廖华生、阿风等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注意到后,再找到了记载该案件的原始史料(如《保龙全书》《杨干院归结始末》等)细加研读,最后用生花妙笔向社会大众鲜活地呈现出来。

《保龙全书》《杨干院归结始末》等史料,以及历史学界利用这些史料所撰写的专题学术论文,我自己先前绝大部分都曾读过,所以当在《显微镜下的大明》当中看到马伯庸先生对这些案件的生动重现时,便别有一番不同的感受。马伯庸先生在《显微镜下的大明》一书中对明代基层政治的描述,与我之前读那些史料文献时的感觉总体上是契合的。

《显微镜下的大明》中有一篇就是关于衙门胥吏,题目叫作“胥吏的盛宴——彭县小吏舞弊案”,虽然在这本书中讲的六个案子中篇幅最少,只有二十多页,但写得很生动。不过多少有些美中不足的是,受其所利用的史料本身限制,这篇所呈现的只是胥吏之害、之贪。就其所讨论的那个案件而言,如此描述那些胥吏或许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这是否就是胥吏群体当时普遍所作所为的全部特征,乃至于可以据其建构一种整体形象,恐怕还需要借助更为丰富的多类型文献相互参照进行更细致的讨论。

据马伯庸先生在书中所说,“胥吏的盛宴——彭县小吏舞弊案”一文所讨论的那个案子,是他从《四川地方司法档案》这份史料中翻出来的(编号91号)。不过,《四川地方司法档案》其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原始档案,而是浙江大学历史系吴艳红教授基本按照日本学者加藤雄三早先提供的线索,将现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的《明嘉靖年钱粮册》和现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的《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宜档册》合在一起进行整理点校后,命名为“四川地方司法档案”,收录在杨一凡教授主编、2005年出版的《历代判例判牍》第三册当中。

这份珍贵的明代史料虽然收录了98件司法文书,但由于原件多有缺损,内容零碎片断,故而我们现今可从整理后的该文献中看到的信息颇为有限。而且,正如白德瑞在《爪牙》一书中所提醒的,即便像档案这样的历史文献,其本身也具有话语性特征,故而如何就其中那些关于事件和人物的主观性描述展开诠释,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而在明代的语境下讨论胥吏问题,更加不容易,因为明代不像清代那样还留下了诸如巴县档案之类的丰富史料现今仍可看到。

起底清代县衙的政治逻辑:全历史专访《爪牙》译者尤陈俊、赖骏楠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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