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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代的赋税思想多属策论,性质不同于西方的赋税论

2021-09-06 来源: 网易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生产力的发展贯穿全部历史,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事实上,用财产关系或生产关系来解释政治法律制度的起源和作用,并不是马克思的发明。而马克思则将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进一步归结为生产力的状况或发展水平,摆脱了18世纪以来启蒙学者关于自然观上的唯物主义和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二元论的困扰,形成普列汉诺夫所说的马克思“一元论历史观”的社会发展理论。

但许多诋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者将之诬蔑为““技术决定论”,指责它把机械的和同类的低于人类的力量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按照技术的观点,非人的东西胜于人。”但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说,唯物史观绝不能归结为“经济史观”或“经济唯物主义”,“经济唯物主义大都不过是唯心主义的简单变种。”马克思不畏艰险攀登科学高峰,为后人竖起了一座可以逾越但无法回避的壁立千仞的理论摩天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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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被中国学术界众口宣腾的诺斯亦不例外。诺斯在肯定马克思的贡献的同时,认为“马克思模型的局限性。例如,马克思轻视人口变动在历史上的重要作用。”应该说,马克思的制度理论与诺斯等人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本质上具有严重分歧,断然两途而很难完全整合。因为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前提假设并没有超越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的假设,如果说诺斯采取的研究方法是个人主义并不为诬,而马克思则反对用鲁滨逊式的孤立个人之间的自由契约来解释社会制度的起源;与马克思的生产一元动力论相对立,诺斯主张多元动力论。

然而,如庄子所言,“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楚越肝胆也。”我们不同意有些学者为彰显自己坚持马克思主义而将诺斯的研究不遗余力一概否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同其它理论或思想流派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生物链”或称之类“思想链”的共生互补关系,马克思的理论对诺斯等人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尽管马克思叙述其理论的方式带有谓“黑格尔遗风”。

但就逻辑的严整性而言,马克思的解释是诺斯所不能望其项背的,诺斯的理论与马克思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相比无疑表现出管窥蠡测的促狭性,不过诺斯能以其理论荣膺诺贝尔经济学奖桂冠,说明其理论决非一文不值的漫然辱骂所能全盘否定的。在过去各种有关经济增长的模型中,制度因素大多被作为已知的、既定的参数置之度外或将其视为“外生变量”,而诺思的理论凸现了制度创新或变迁对实现经济增长的重大意义,认为推动制度变迁与技术进步的行为主体都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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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其“路径依赖”理论、“搭便车”问题都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具有砥砺切磋的功效。例如,从过去抽象的人或永恒不变的“人性”到马克思的属于一定阶级的现实的人,到诺斯等对“搭便车”问题的探讨,学术以其自身规律向前发展着。在我看来,诺斯从个体的经济入手不失为睿智的选择,但经济人的假设的局限已被许多学者所洞见,现实中的人是置身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社会人,用纯经济学的方法显然较诸政治经济学问题的复杂性而言难以胜任愉快。

技术是抽象的名词,必须附着于一定的主体。在个人与制度之间,专制政体之下与民主宪政之下的图式不能并题而论,一般而言,制度作为马克思所说“社会合力”的产物具有相对于个体社会成员来说的异己抑制力,不仅存在诺斯等人所谓的制度“路径依赖”,而且存在个人对制度的依赖性。在某一时点T的社会成员M对某种制度C运用其技术资源与社会制度进行博弈,往往具有堂吉诃德与风车搏斗的意味。

制度变迁中,某一时点T时制度C的总体技术水准与单个社会成员M自身提升该制度C水准的技术资源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长期以来,法学界有一种观点经常地、或明示或暗示地主张:法律不能自足地存在,不是一个自足的王国。它不把任何东西当作历史的偶然及自足自主的,而是把一切都看作相互联系的,并由经济和社会铸造而成。这种主张就是当代美国罗马法学家阿兰·沃森所力言其非的“镜子理论”。按照阿兰·沃森的分析,镜子理论不是一个单一的理论,而是一个理论群体。阿兰·沃森将这种镜子理论分为“强镜子理论”和“弱镜子理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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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看到,沃森并不简单敌视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各种理论。斯大林1938年发表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作为联共(布)中央决议认定的标准党史教科书《联共(布)历史简明教程》中一部分发表的,对当时联共全党甚至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共产党都具有法典式的权力,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亦受到其思想束缚,阿兰·沃森对“镜子理论”的批评有助于对我国传统上从苏联继受的一些简单化的教条主义理解的消解稀释,对马克思理论体系全面把握而不致有所偏枯。

传统中国是农业国,因此农业税在清代始终举足轻重。这种税收结构的变化在当时清政府户部的官方文件中正式披露出来。光绪十年,户部奏疏称:“查国家自咸丰、同治年来,各省出入,迥非乾隆年间可比。近来岁入之项,转以厘金、洋税为大宗;而岁出之项,又以善后筹防等为钜款。若照常年汇奏成案办理,均未列为出入,实不足以尽度支之全。”袁良义先生在《清一条鞭法》中就阐述了有清一代田赋在岁入总数中所占比重下降的趋势,认为在乾隆时即已引人注目,“工商税上升为田赋银的一半”,此后这种趋势继续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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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香坂昌纪依据1930年刊行的《汇核嘉庆十七年各直省钱粮出入清单》得出结论:“最大的收入项目即地丁钱粮,由于各省的经营需要而消费殆尽,甚至不足。为了填补这一不足,供给中央经费的中央财源则为盐课和关税。”香坂昌纪先生认为,清朝国家权力的中枢部分可以说是由商业资本支持财政。香坂昌先生的分析独树一帜,令人深思中国学术界仅仅停留于表面现象的肤浅流俗,其结论使我们看到清代中央财政税收与西方英国等国当时仰给关税和消费税的情形似曾相类。

但我们应该指出的是,在社会经济产业部门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之前,课税对象等可能发生制度选择方面幡然豹变,但由于税收转嫁的原理却仍可能换汤不换药。即如清后期虽以厘金等为大宗,厘金的征收,虽多取自商人,但论其性质,都是可以转嫁的间接税(部分“板厘”除外),当其向前转嫁时由消费者负担,当其向后转嫁时则由生产者负担,在19世纪时,中国约有85%为农业人口,故厘金表面为征商,实际上仍是征农。

尽管一般人习惯将“takeoff”译为“经济起飞”有容易引起误解之弊,西方近代初期阶段的经济增长决非骤然飙升,但西方工业革命的完成使税源结构从根本上告别旧时代而开辟新纪元。此外,纵观中国古代农业税制发展大体经历“因地而税”--“因人而税”“因地而税”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到清代实行摊丁入地最终废除人丁税,结束了自汉代以来赋、役、丁口银以及其他分征的历史,这显然与人口增长而土地日益开辟殆尽成为短缺资源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现状分不来。而清代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有限性,亦决定了清代只能采取财政紧缩运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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