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婚变,怎样处置夫妻间的个人财产
案例:小丽三年前结婚,婚后第二年,她在当地一家医院生下一名健康女婴,自己却因大出血被医生切除了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由于医院在治疗中存在处置不当,经过协商,医院同意向小翠支付5.2万元的赔偿。丈夫瞒着小丽从医院领走并处置了这笔钱,为此夫妻俩多次发生争执,进而分居。此后小丽多次向丈夫索要赔偿款,均被拒绝。后来,小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赔偿款。小丽的丈夫提出,赔偿款里包含有自己的护理费,不能由小丽独得;而且这笔钱现在已经所剩无几,因而不同意将医疗事故赔偿款全部偿还小丽。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小丽子宫切除不能生育,其所受的精神痛苦众所周知,医院为此所给予的赔偿款理应作为小丽的个人财产。然而其丈夫将此款领回后擅作处理,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小丽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导致了夫妻反目、感情破裂。现在小丽要求丈夫返还赔偿款,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小丽的丈夫向小丽全额返还医疗赔偿款。
关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主要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储蓄、衣物等;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结婚时制备的家具和其他用品等;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予人特声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