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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律所向公检法发公函证明被告人有罪

2011-02-23 来源: 法制网 评论0条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当事人保密,是律师的基本道德,尤其是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对此,我国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却出具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说明”

法治周末记者 李秀卿 发自宁夏石嘴山

因涉嫌合同诈骗,33岁的宁夏石嘴山市市民李杰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万元;李杰上诉后,该案发回重审,他却被原审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4万元。

第一次一审判决之前,李杰的辩护律师袁波所任职的石嘴山太西律师事务所,向大武口公安分局、大武口区检察院、大武口区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李杰有罪,并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女朋友的法律责任。

因对重审判决不服,李杰再次向石嘴山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后刑期四年变十年

2007年7月13日,李杰的生意伙伴梁安奎(又名“梁江”)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公安分局举报李杰合同诈骗,同年8月31日,李杰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李杰被逮捕。

大武口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07年5月上旬,梁安奎通过中间人与李杰认识,两人于同年5月15日签订协议,其中约定:李杰每月给梁安奎批发煤炭车皮计划150个至200个,代办费为每吨75元。

随后,李杰请大武口火车站调车组工作人员杨宪成帮助运作车皮计划,并答应给杨每吨80元的劳务费。2007年6月至7月,杨为李杰办理了煤炭车皮计划60个,发煤40个车皮,共计2480吨。

从协约签订到7月份,李杰从梁安奎处先后拿走现金87.2万元。扣除实际支付的代办费198400元之外,共支付铁路费等各种费用计434268元,剩余239332元。

2010年7月,大武口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李杰有期徒刑4年,罚金2万元。

李杰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嘴山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后,该案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的结果:李杰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4万元。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如果必须依法改判,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该案一审审判长、大武口区法院法官蔡志宏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石嘴山市中院的一份内部函,是决定重审量刑的关键因素。

在重审判决书的最后部分,大武口区法院附上了相关法条,其中写道:“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蔡志宏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即中院认为李杰的诈骗金额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法院认定事实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如果原审法院发现新的事实,有权按照新发现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量刑,不受原判刑罚的约束。但是,如果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刑罚在事实上没有问题,只是觉得原判畸轻而加重刑罚,就是违法。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一审与重审一审的判决书中,法院并未增加新的事实与证据。

律师所出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李杰进行第二次上诉后,在近半米厚的材料中,一份《关于李杰涉嫌诈骗一案的情况说明》引起了重审二审辩护人的注意,那是一份石嘴山市太西律师事务所写给大武口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和法院的情况说明,并盖有律所公章。部分内容如下:

大武口公安分局、大武口区检察院、人民法院:

2007年7月27日,我所律师袁波领着李杰到大武口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讯问,大武口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翟杰、张海宏对李杰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我所律师袁波始终在场,就讯问的相关问题及法律程序对李杰进行了说明,讯问到2007年7月27日中午12:30分结束。

在讯问过程中:

(1)李杰承认在梁安奎手中拿走86.2万元,且有收据证明。

(2)整个讯问过程中,没有逼供、诱供等行为发生,且办案人员态度端正,依法讯问。

(3)犯罪嫌疑人李杰交代和梁安奎签订协议的目的就是想骗梁安奎的钱财,且用赃款购买中华牌轿车一辆,且所购中华车的发票名为其女朋友魏学燕。

(4)经谈话及对账得知李杰共骗取梁安奎现金25万余元。

(5)经侦大队依法追缴赃车时李杰拒不交车,在我所律师袁波的劝说下,李杰才将赃车交给经侦大队。

(6)我所袁律师认为,李杰的行为已构成了涉嫌合同诈骗,劝其尽快将赃款归还,争取宽大处理。

(7)李杰的女朋友魏学燕为李杰作假证,属违法行为,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嘴山市太西律师事务所

2007年9月6日

“情况说明”中的袁律师,就是石嘴山市太西律师事务所主任袁波,李杰案件一审的辩护律师。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李杰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次审理是在2010年7月,而太西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李杰有罪的“情况说明”是2007年9月。这表明,太西律师事务所在向当地公检法机关出具证明李杰有罪的情况说明后,仍派出律师袁波担任李杰的辩护人。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两次一审判决书中,这份“情况说明”均经过庭审质证,被认定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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