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类场所包含「医疗照护、大众运输、生活消费、教育学习、观展观赛、休闲娱乐、宗教祭祀、洽公」,未依规定佩戴口罩,经劝导不听者,将依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规定,由地方政府裁罚新台币3000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罚锾。
陈时中进一步说明,上述场所因具有不易保持社交距离,或会近距离接触不特定对象(不认识的人)的特性,有较高的感染与传播风险,因此要求进入该类场所活动的民众佩戴口罩,「室外不带会劝导,不会一看就罚。」
如在上述场所内有饮食需求,在保持社交距离或有适当阻隔设备前提下,可在饮食期间暂时取下口罩。另外,在餐听或小吃店家中,吃东西的时候保持距离或隔板可以不用戴口罩。
至于人潮聚集的户外场所(如户外风景区、游乐园、夜市、传统市场等),或是于户外进行的公众集会活动(如游行、绕境、跨年晚会等),建议业者或场所管理单位采用「人数总量管制」方式进行管控。
使民众在场所或活动中能持续、有效地保持社交距离,并请民众如有发烧或呼吸道症状等身体不适时,应避免前往上述场所,以及在不能保持社交距离时自主戴上口罩。
陈时中也提醒,公众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参考「COVID-19 (新冠肺炎)因应指引:公众集会」,评估风险及制定相关防疫应变计画,并尽可能落实实联制及佩戴口罩。